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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时间:2025-07-31 阅读:429次

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部属各单位生产和公务用机动车辆驾驶员(含劳务派遣)的安全操作。

2.岗位安全作业职责

2.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部的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学习,服从指挥和管理,对本岗位安全负责

2.2认真做好机动车辆的日常养护,严格落实机动车辆“三检制”要求,及时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检测工作,确保机动车辆保持安全完好状态。

2.3严格按章操作,不开“英雄车”,不开“斗气车”,不酒后驾车,开车中不接打手机,开车中不吸烟并制止车内人员吸烟行为,不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杜绝“三超”(超员、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行为。

2.4运行运输过程中发现车辆故障或道路、现场影响安全行驶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以便得到及时解决。

2.5做好机动车内外及车库内外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做到车容整洁、库内洁净,确保止轮掩木、防滑及消防器具等安全备品完好,物放有序。

2.6收车入库后要严格检查,防止火种留在车内或车库内,确保防火安全。

2.7负责本岗位事故和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现场处置。

3.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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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防护用品穿戴要求

4.1作业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长发应盘在工作帽内,袖口及衣服角应系扣。

4.2作业人员不得穿拖鞋或其他不防滑的鞋类。

5.驾驶员作业安全要求

5.1驾驶员驾驶资质及准驾要求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证(《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并经过集团公司安全培训合格取得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安全资格证》;驾驶员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和准驾证明确的准驾类型驾驶证照(保险)齐全有效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证、准驾证和《上岗安全资格证》。

5.2驾驶员的安全责任

5.2.1 行政责任。驾驶员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违反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行为,根据事实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应负行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违反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行为,按集团公司、部《“三违”处罚规定》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分、处罚。

5.2.2 民事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应根据责任大小负民事责任。

5.2.3 刑事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5.3 驾驶员的驾驶道德

5.3.1 依法行驶。驾驶员在行车中,应当时时、处处无条件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这是无数次事故和血的教训总结出来的规律,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5.3.2 安全礼让。驾驶员在行车中,应当“礼让三先”(即:先让,先慢,先停),并表现出牢固的法纪观念和高尚的道德修养。为了交通安全,驾驶员要经常保持冷静的心态,要宽容、大度、忍让,“宁可有理让无理,不可无理对无理”。

5.3.3 关心他人。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现需要援助的车辆时,应当减速停车,给予对方帮助;通过泥泞、积水路面时,应当减速慢行,以免泥水溅到两侧行人身上;遇老人或儿童时,应当减速慢行或者停车,避免老人和儿童受到惊吓;遇到盲人时,不能连续鸣喇叭,应当注意观察其动态,确认安全后通过。

5.4驾驶员的身体安康要求

5.4.1 良好的健康状况是驾驶员安全行车的重要保证。因此,驾驶员必须具有充沛的精力、清醒的头脑、灵敏的反应和健康的体质。

5.4.2 疲劳会使驾驶员的感觉机能减弱、视力下降、反应迟钝,致使判断失误、操作准确性下降、动作协调性遭到破坏,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对此,驾驶员应当提高警惕,杜绝疲劳驾驶现象的发生。

5.4.3 疾病会使驾驶员的注意力和反应能力大大降低,从而导致动作不协调、操作准确性下降,即使是慢性病也同样会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对此,驾驶员应当高度重视,如患有一般疾病时应当及时治疗;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以及临时性高烧、腹泻等,应当停止开车。

5.4.4 服用感冒、镇定、催眠、麻醉等类药物,会影响驾驶员的中枢神经系统,致使驾驶员感到乏力、困倦甚至睡眠而危及行车安全。因此,驾驶员应慎用或少用此类药物,发现异状须立即停车。

5.4.5 饮酒会影响驾驶员的中枢神经系统,致使感觉机能降低、反应迟钝、意识混乱、判断能力下降、动作不协调,严重时失去控制能力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员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做到开车前不喝酒,喝酒后不开车。

5.5遵守交通信号灯

5.5.1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5.5.2 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5.5.3 车道信号灯表示: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5.5.4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5.5.5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5.5.6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5.6遵守交通标志

5.6.1 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主标志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辅助标志附设在主标志下,起辅助说明作用,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框,形状为长方形。

5.6.2 警告标志: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警告标志的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形状多为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

5.6.3 禁令标志:遵行、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禁令标志的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图案压杠;形状为圆形、八角形、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

5.6.4 指示标志: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指示标志的颜色为蓝底、白图案;形状分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

5.6.5 指路标志: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指路标志的颜色,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形状除地点识别标志、里程碑、分合流标志外,为长方形和正方形。

5.6.6 旅游区标志:提供旅游景点方向、距离的标志。旅游区标志的颜色为棕色底白色字符。

5.6.7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通告道路施工区通行的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分为:路栏,锥形交通路标,施工警告灯号,道口标柱,施工区标志和移动性施工标志。

5.6.8 可变信息标志:是一种因交通、道路、气候等状况的变化而改变显示内容的标志,主要用于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信息显示。可变信息标志的显示方式有多种,如:高亮度发光二极管、灯泡矩阵、磁翻板、字幕式、光纤式等。

5.7 遵守交通标线

5.7.1 道路交通标线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所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标线按功能可分为指示标线、禁止标线和警告标线三类。

5.7.2 白色虚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交通流或作为行车安全距离识别线;划于路口时,用以引导车辆行进。

5.7.3 白色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指示车行道的边缘;设于路口时,可用作导向车道线或停止线。

5.7.4 双白虚线:划于路口时,作为减速让行线;设于路段中时,作为行车方向随时间改变之可变车道线。

5.7.5 双白实线:划于路口时,作为停车让行线。

5.7.6 黄色虚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划于路侧或缘石上时,用以禁止车辆长时在路边停放。

5.7.7 黄色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划于路侧或缘石上时,用以禁止车辆长时或临时在路边停放。

5.7.8 双黄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

5.7.9 黄色虚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黄色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黄色虚线一侧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准许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

5.8 遵守交通警察的指挥

5.8.1 驾驶员在行车中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5.8.2 手势信号分为:直行信号,直行辅助信号,左转弯信号,左转弯辅助信号,停止信号,停止辅助信号,右转弯信号,减速慢行信号,前车避让后车信号,示意违法车辆靠边停车信号。

5.8.3 直行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5.8.4 直行辅助信号(直行快速通行信号):左臂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右臂向右平伸,手掌向前,向左摆动,指挥右方直行的车辆快速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5.8.5 左转弯信号:左转弯信号分为左大转弯信号和左小转弯信号,如下:

左大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左小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5.8.6 左转弯辅助信号(左转弯待转信号):左臂向左下方平伸,手掌向下,上下摆动,准许左方的左转弯的车辆进入路口,沿左转弯行驶方向靠近岗台或者路口中心,等候左转弯信号,直行车辆准许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5.8.7 停止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

5.8.8 停止辅助信号(靠边停车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

5.8.9 右转弯信号:左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准许右方的车辆右转弯,其他方右转弯和左方直行、左转弯车辆可以通行。

5.8.10 减速慢行信号:右臂向右前方平伸,手掌向下,上下摆动,右方车辆应当减速慢行。

5.8.11 首车避让后车信号:左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左,向左摆动;右臂向前屈臂,手掌向后,向后摆动,前方车辆应当向右避让后方车辆通行。

5.8.12 示意违法车辆靠边停车信号:右臂向右平伸,手掌向左、向左前方摆动,违法车辆须靠边停车。

5.9 机动车的主要操纵装置

5.9.1 方向盘:是操纵机动车行驶方向的装置,通过转动方向盘改变车辆前轮的方向,从而改变车辆的行进方向。

5.9.2 点火开关:是起动和关闭发动机时使用的开关。

5.9.3 离合器踏板:是离合器的操纵装置,用以控制发动机与传动系的相接与脱开。

5.9.4 制动踏板:是行车制动器的操纵装置,踩下制动踏板,可以降低车辆的行驶速度或使车辆停止行驶。

5.9.5 加速踏板:是驾驶员根据运行条件,以控制化油器节气门的开度,调节气缸的混合气进入量,从而改变发动机的转速,使之适应运行条件的操纵件。

5.9.6 变速杆:通过操纵变速杆以改变变速器中齿轮的啮合,使车辆行驶速度变化,驱动力也随之变化。

5.9.7 驻车制动器操纵杆(或脚踏板):是驻车制动器操纵装置,供驻车时制动使用。

5.10 日常安全检查要求

5.10.1 日常行车中,车上应当备有千斤顶、随车工具包(扳手、钳子、螺丝刀、轮胎套筒等)、电筒、急救箱(绷带、纱布、消毒药水及其他急救药物)、三角警示标志牌及小型灭火器等物品。

5.10.2 方向盘:检查方向盘的转动是否灵活,操纵是否方便,有无阻滞现象。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公里/小时的机动车不得大于20度,三轮机动车不得大于45度,其他机动车不得大于30度。

5.10.3 离合器踏板:用力踩踏离合器踏板,感受一下用力和以往是否有所不同,离合器接合是否平稳,有无异响、打滑、抖动、沉重、分离不彻底等现象。

5.10.4 制动踏板:将制动踏板踩到底,感受一下用力和以往是否有所不同,检查踏板与车厢地板之间的间隙是否合适。

5.10.5 驻车制动器操纵杆(或脚踏板):将驻车制动器操纵杆(或脚踏板)拉到底(或踩到底),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

5.10.6 发动机:检查发动机是否能够正常起动,运转是否正常,起动和怠速时是否有杂音。

5.10.7 雨刮器:检查风窗玻璃清洗液是否充足,雨刮器的擦拭是否正常。尽量避免在干燥状态下起动雨刮器。

5.10.8 照明及信号装置:在车辆前部,检查前位灯、前转向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等是否完好,前照灯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是否正常;在车辆后部,检查后位灯、后转向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是否完好。

5.10.9 轮胎:检查轮胎胎压是否正常,轮胎螺栓和半轴螺栓有无松动;检查轮胎的胎面和胎壁有无损伤,磨损是否超标。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乘用车、摩托车和挂车不得小于1.6毫米;其他机动车转向轮不得小于6.2毫米,其余轮不得小于1.6毫米。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当相同,轮胎规格应当符合整车制造厂的出厂规定,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轮胎。

6.驾驶员安全操作

6.1作业前准备安全要求

6.1.1参加班(工)前会,接受安全教育,学习掌握安全措施、要求。

6.1.1 检查行车证件、牌照是否齐全,随车工具及备件等是否带足。

6.1.2 检视车身外观情况,查看是否有漏油、漏水等现象;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注意车底和车身周围是否有障碍物。

6.1.3 上车后关好车门,查看车内物品摆放是否安全、牢靠、取放方便。不得在驾驶员操作区地板上放置任何物品。

6.1.4 调整座椅的前后距离和高低位置,以方便对车外的观察,并使腿部呈自然弯曲,当将制动踏板、离合器踏板完全踩到底后,使膝关节仍能有一定的弯曲。

6.1.5 调整座椅靠背至所需角度,身体靠紧座椅的靠背,将座椅坐满、坐实,并使上身与方向盘保持最合适的距离,即:双手平伸时,手腕正好放在方向盘的顶端。

6.1.6 调整车内后视镜:车内后视镜的左、右位置调整到镜面的左侧边缘正好切至自己在镜中影像的右耳际,上、下位置调至反映整个后窗。

6.1.7 调整车外左右后视镜:车外左右后视镜的位置和角度,应当保证能够看清车身左右外侧及车后50米以内的交通情况。

6.1.8 调整车外前下视镜:车长大于6米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上的前下视镜位置和角度,应当保证能够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1.5米、宽3米范围内的交通情况。

6.1.9 佩带安全带:移动肩带高度调节装置,使安全带的肩带正好位于肩部中心并跨过锁骨位置,腰带放在髋部。安全带应当贴身,不要缠绕扭曲。在迅速抽拉安全带时,安全带应当能自动锁紧,否则表明安全带失效,应当及时更换。

6.1.10 调整好头枕高度:将头枕中部位置调整到眼部或耳朵上沿,后脑与头枕之间的距离越近越好,最好不要超过10厘米。如果是具有锁止功能的可调整头枕,在调整后要保证将头枕位置锁止。

6.1.11 起动发动机,检查发动机有无异响和异常气味;查看仪表盘情况,仪表灯显示是否正常,燃油表、机油表、水温表等是否正常;检查方向盘、离合器、行车制动器和驻车制动器的情况是否正常。

6.2作业过程安全操作要求

6.2.1安全起步

6.2.1.1观察周围交通情况,起动发动机,并开启转向灯向其他车辆和行人示意。

6.2.1.2通过车内、车外后视镜确认后方、侧后方安全,左脚将离合器踏板一次踩到底,右手使变速杆置于一挡;放松驻车制动器操纵杆后,右脚迅速缓踩加速踏板,左脚缓放离合器踏板,使车辆平稳、安全地起步。

6.2.1.3起步后,应当缓慢行驶一段距离,其间应当检查转向、制动等各部分的工作是否正常,行驶过程中有无异响。

6.2.1.4 坡道起步时,在离合器半联动状态下慢慢放松驻车制动器操纵杆,半联动状态要比正常起步时控制的时间长一些,加速踏板的踩踏量要比平时大一些。

6.2.2 倒车方法

6.2.2.1 倒车前,注意观察车辆四周的交通情况,并确定倒车路线。

6.2.2.2 倒车时,利用离合器半联动使车辆保持较慢的车速,慢慢倒车。

6.2.2.3 倒车过程中,左手稳握方向盘上缘,上身向右侧转,下身微斜,右臂依托在右侧靠背上端,头转向后窗中心,两眼注视后方目标;注意观察车尾与后车(或后方障碍物)的距离及角度,同时注意车头与前车(或前方、侧方障碍物)之间的距离及角度,方向要根据角度的需要进行或慢或快的调整。

6.2.2.4 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隧道中倒车。

6.2.3 停车规定

6.2.3.1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不得逆向停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设置好停车止轮掩木。

6.2.3.2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

6.2.3.2.1铁路行车限界之内以及距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车库门口和消防栓20米以内的地段。

6.2.3.2.2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转弯处、隧道、桥梁、危险地段、地磅和厂房、仓库、医院大门口15米以内的地段。

6.2.3.2.3纵坡大于5%的路段。

6.2.3.2.4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各20米以内。

6.2.3.3 路边停车:开启转向灯示意,通过车内、车外后视镜观察后方、侧后方交通情况,减慢车速向路边缓缓靠拢。路边停车时,要考虑到是否影响其他车辆的通行,如停车时间较长,需寻找并进入路边的停车泊位。

6.2.3.4 露天停车场停车:注意区分入口和出口,进入停车场后选择空间较为宽敞并在直行车道两侧的车位,不要将车辆停放在弯道处。

6.2.3.5 地下停车场停车:驶入停车场之前要看清其限高标识,进入地下停车场之后要减慢车速,必要时开启近光灯,沿着方向指示标志行进,并对车辆出入的路口进行仔细观察。

6.2.3.6 居民区停车:停车位置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出入,尽量将车辆停放在便道旁,尽量不要停放在晾台或楼檐下。

6.2.3.7 坡道停车:车辆停在上坡路段时,如果驾驶员在车内,除了采取驻车制动外,脚也应当踩在制动踏板上,发动机停转后应当挂一挡;如果驾驶员不在车内,除了采取驻车制动、挂一挡外,陡坡停车还要在车轮后面垫上三角止轮掩木确保车辆不会滑动。车辆停在下坡路段时,要采取驻车制动并挂倒挡;如果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在前轮下面垫上三角止轮掩木,防止车辆滑动。

6.2.3.8准备下车时,须观察车辆外侧和前后方是否有车辆和行人通过,并提醒车内乘员注意,然后缓缓推开车门下车。

6.2.4分道行驶

6.2.4.1 行驶中,左手握在方向盘9、10点位置,右手握在3、4点位置;注意保持视线的转移,及时观察车外的交通安全状况,尤其要注意前车动态;充分利用车内、车外后视镜,随时观察、了解后面和侧面来车的情况;时常查看仪表盘,如有红色警示灯亮起,必须立即停车检查。

6.2.4.2 在未设置中心隔离设施或未施划中心线的道路上,车辆应当在道路中央偏右侧行驶,但不能过于靠近右侧路边。

6.2.4.3 在有中心线单向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车辆在中心线的右侧行驶。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超车、躲避障碍物时可以越过中心虚线行驶。不得骑、轧或越过中心实线行驶。

6.2.4.4 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车辆应当按各车道规定的车速分道行驶。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慢速车道内的车辆超越前车时,可以在分道线为虚线的路段借用快速车道行驶。不得骑、轧或越过分道实线行驶。

6.2.4.5 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变更车道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观察侧方车道上有无正常行驶的车辆,或本车辆后方有无已在超车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果断驶入侧方车道并进入正常的行驶状态。不得在分道实线路段变更车道。

6.2.4.6 混合交通道路上行驶时,驾驶员应当根据道路情况及自身车辆的宽度,选定符合自己的行车路线,并根据行车路线的宽窄以安全车速通过。

6.2.4.7 行驶过程中需要采取制动前,在确保前方交通安全的条件下,通过车内后视镜观察一下后车是否跟车太近,是否需要轻踩制动踏板、亮起制动灯提醒后车注意。

6.2.5 行驶速度

6.2.5.1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选用安全的车速行驶,确保在任何情况下能够有效地控制车辆运动状态,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6.2.5.2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并且没有划中心线的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驶,车辆最高行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和每小时40公里。

6.2.5.3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驶,车辆最高行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和每小时70公里。

6.2.5.4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有人看守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以及掉头、转弯、下陡坡时,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6.2.5.5行至部管理区域的结冰、积雪、积水道路或无人看守道口、恶劣天气能见度30米内时,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6.2.5.6部管理区域的厂房、仓库大门、生产现场、停车场、加油站(库)以及社会路段的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磅、危险地段、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6.2.5.7不良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米以内时,应停止行驶。大风、大雨、大雪等极端恶劣天气时,停止行驶。

6.2.6会车与跟车

6.2.6.1会车前,按“各行其道”的原则,在本方车道内行驶;在未设置隔离设施或未施划中心线的道路上,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适当降低行驶速度,注意观察前方交通情况,选择安全路段会车。

6.2.6.2在有障碍的路段会车时,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6.2.6.3在狭窄的坡路会车时,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6.2.6.4跟车时,应当根据前车的速度、路面和气候状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要时刻注意前车的灯光信号及其动态,以便及时发现情况,采取措施;当前车采取制动减速时,应当随之制动减速,在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后,再根据车速换至低档减速行驶。

6.2.7超车与让行

6.2.7.1超车前,应当充分了解所驾车辆的加速性能,并选择在路面平直宽阔、视线良好、左右无障碍且前方路段长距离范围内对方无来车的路段超车。

6.2.7.2超车时,应当观察左后视镜,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鸣喇叭示意,前车有让路表示后,方可从前车的左方超越。

6.2.7.3超过前车后,不能过早地驶入原来的行驶路线,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6.2.7.4不可强行超车,不得与被超车长时间并排行驶。在下列地点或情况下不得超车:

6.2.7.4.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

6.2.7.4.2与对方来车有会车可能时。

6.2.7.4.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6.2.7.4.4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窄桥、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

6.2.7.4.5进、出非机动车道、牵引发生故障的车辆时。

6.2.7.5 除非前方交通拥挤致使行车缓慢,同时左侧车道上的车辆比本车辆的车速更慢,否则必须从左方超车。

6.2.7.6在未施划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保持正常的行驶状态并适当降低速度,必要时靠右让路。

6.2.8坡道行驶

6.2.8.1上陡坡时,根据坡道情况选择适当的挡位,使发动机保持足够的动力;在驶近坡顶时放松加速踏板,利用车辆的惯性冲过坡顶。

6.2.8.2上长坡时,应当尽量匀速行驶,让发动机平稳工作,切不可急躁地猛踩加速踏板。如果发生水箱“开锅”和气阻的现象时,应当选择适当地点停车休息,必要时补充冷却液和机油,等温度降低后再继续行驶。

6.2.8.3下陡而长的坡道时,一般选择与上该坡同级的挡位,利用发动机制动控制车速,辅助以间歇制动;不要长时间连续使用行车制动,以防制动蹄片过热、气压过低,而使制动效能降低;严禁熄火、空挡或踩下离合器踏板滑行。必要时应当选择安全的路段靠边停车,等制动器温度降低后再继续行驶。

6.2.9 通过交叉路口

6.2.9.1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已进入导向车道的车辆,不得再变更车道。遇放行信号时,停车线前方为人行横道线的,须确认没有横穿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后,依次通过。

6.2.9.2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按先左后右的方式进行瞭望,并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

6.2.9.3 通过交叉路口直行时,注意观察路口情况,以安全速度行驶,不能随意变更车道和大幅度改变车速。

6.2.9.4通过交叉路口右转时,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并将车辆驶至右转车道,利用车内后视镜、车外右侧后视镜确认后方和右侧后方的交通安全情况,选择合理的车速和档位沿右侧转弯并注意内轮差。同时,注意让直行车辆和相对方向行驶的左转弯车辆先行。

6.2.9.5通过交叉路口左转时,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并将车辆驶至左转车道,路口有左转待驶区的则按规定驶入,利用车内后视镜、车外左侧后视镜确认后方和左侧后方的交通安全情况,靠近交叉路口中心点左侧慢速转弯。

6.2.9.6通过复杂的交叉路口时,必须降低车速,以随时能停车的速度行驶通过;如果拐角处设置有反光镜,应当充分利用;在有减速或停车让行标志的路口,必须先减速或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

6.2.10通过环形路口

6.2.10.1驶入环形路口之前,根据路口的交通情况适时控制车速,减速慢行。按照环形路内车辆优先的原则,环形路内的车辆先行。

6.2.10.2 驶入环形路口时,观察左侧已在环形路内行驶车辆的动态,适时汇入车流,必要时减速或停车让行。

6.2.10.3 驶出环形路口时,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注意保持与前车的距离,观察右侧车辆、自行车、行人的动态,安全驶出。

6.2.10.4 在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的环形路口中,由内侧车道驶离路口前,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并逐级变更至外侧车道,然后再驶出路口。严禁直接从内侧车道驶出。

6.2.11 通过铁路道口与隧道

6.2.11.1机动车辆行驶平交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2.11.1.1提前减速。

6.2.11.1.2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要注意观察和倾听两边有否列车驶来,并听从铁路道口管理人员的指挥;遇道口栏杆放下或发出停车信号时,须依次停车于道口信号机外或道口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车在距钢轨五米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6.2.11.1.3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在道口“停车止步让行”处停车进行安全确认,做到“一停、二看、三确认、四通过”。

6.2.11.1.4机车、车辆占用一部分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6.2.11.1.5通勤客车与载人的货车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并尽量避免通过舍场无人看守道口,如必须通过舍场无人看守道口时,在通行前应派人作好监护,确认两端均无列车驶来时方准通过。

6.2.11.2机动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无人看守道口时,乘车人员、驾驶员应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驾驶员应果断采取设置防护信号、及时报告、拦停列车等安全有效的紧急措施,并使车辆尽快离开道口,防止人身伤害及道口交通事故的发生。

6.2.11.3进入隧道之前,注意观察交通标志和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车辆的装载高度是否在标志允许的范围之内,如无把握应当停车观察核实。

6.2.11.4驶入隧道时,应当轻踩几次制动踏板,适当降低车速,必要时开启近光灯,让眼晴适应黑暗环境后,匀速行驶。

6.2.11.5通过隧道时,要注意对方来车交会,一般不宜鸣喇叭。不得在隧道中超车、频繁变更车道、随意停车、掉头、倒车等。

6.2.11.6驶出遂道时,应当轻踩几次制动踏板,适当降低车速,让眼睛适应明亮环境后,正常行驶。

6.2.12夜间行车

6.2.12.1夜间出车前要认真检查照明设备,灯光的使用时间一般与城市路灯开熄时间相同。

6.2.12.2夜间起步前应当先开启近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看清道路后再起步;驾驶过程中控制好行驶速度,跟车距离要适当长一些,注意观察车辆前方横过马路的行人。

6.2.12.3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不良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6.2.12.4夜间在城市有照明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使用前照灯的近光灯。

6.2.12.5夜间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开启近光灯;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前照灯远光、近光示意,并随时做好制动或停车的准备。

6.2.12.6夜间会车时,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并降低车速,使车辆靠道路右侧或在本车道内保持直线行进;车头交会后,即可开启远光灯。在窄路、窄桥上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会车时忌用眼睛看对方车辆的灯光,防止眩目。

6.2.12.7夜间行车应当尽量避免超车,必须超车时,连续变换前照灯远光、近光向前车示意,在判定前车已让路允许超越的情况下方可超越。

6.2.12.8夜间行车需要倒车或掉头时,必须看清进、倒的地形,最好下车观察或有人指挥;进、倒过程中,应当较白天多留余地。

6.2.12.9夜间行车要注意道路施工的指示信号灯,在险要地段应当减速,必要时停车查看,弄清情况后再行驶。

6.2.12.10夜间在道路、街道临时停车或因故停车时,应当始终开启示廓灯、后位灯、牌照灯向他人示意,必要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6.2.13雨天行车

6.2.13.1雨天出车前,检查雨刮器是否工作正常,当雨刮器发生故障时,切不可冒险行驶。

6.2.13.2雨天行车应当加强预见性措施,减速行驶,当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6.2.13.3雨天行车应当尽量避免超车,或与非机动车及行人抢行;必须超车时,要密切观察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动态,保持比正常超车时较大的横向间距。超车地点不宜太靠路边,以防因路滑、路基塌陷等原因发生事故。

6.2.13.4雨天低能见度情况下,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6.2.13.5暴雨天,雨刮器运动再快也难刮净雨水,致使驾驶人的视线受到障碍,为了确保安全,应当立即寻找安全位置临时停车,并开启前照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6.2.14雾天行车

6.2.14.1雾天行车应当开启雾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利用灯光来提高能见度;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6.2.14.2雾天行车应当尽量低速行驶,根据雾的大小和视距情况选择适当车速,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6.2.14.3雾天行车要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尽量在车道中间行驶,不得骑、轧或越过中心线行驶,也不要沿着路边行驶,不可超车。在超越路边停放的车辆时,要注意道路左侧的交通情况,勤鸣喇叭,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

6.2.14.4雾较大时,可使用雨刮器以改善观察条件;能见度极低时,应当及时选择适当地点临时停车,开启雾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待大雾消散或能见度有了改善后,再继续行驶。

6.2.15炎热天气行车

6.2.15.1炎热天气出车前,要注意休息,保持足够的睡眠,尽量利用早晚或天气凉爽时行车;要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不缺冷却液、机油,风扇皮带松紧合适,轮胎气压正常,并按规定对蓄电池进行维护和保养。

6.2.15.2炎热天气长时间行驶时,要随时观察仪表盘,如果水温报警灯亮必须立即停车检查,确认冷却液温度是否过高,检查冷却液是否足够,超过正常温度应当及时采取降温措施,以防发动机温度过高。

6.2.15.3发动机温度过高时应当按如下方法检查、降温:

6.2.15.3.1选择阴凉处停车,打开发动机罩盖,以利通风散热。

6.2.15.3.2确认冷却系统不处于“开锅”状态后,再用毛巾捂住水箱盖将其慢慢打开,防止水箱中蒸汽、沸水溢出造成烫伤。

6.2.15.3.3加注冷却液。

6.2.15.3.4检查百叶窗的开度大小及风扇皮带的松紧程度。

6.2.15.4发现胎温、胎压过高时,应当选择阴凉处停息,让其自然恢复正常;不可采取放气或泼冷水的方法降温、降压;若要泼水,须在车胎降温后进行。

6.2.15.5炎热天气行驶过程中,如感到视线模糊、反应迟钝或产生睡意时,应当立即寻找安全位置停车休息,及时消除疲劳。

6.2.16冰雪路行车

6.2.16.1冰雪天出车前,要清理车窗玻璃上的积雪,擦拭后视镜和转向灯,检查雨刮器是否工作正常。

6.2.16.2冰雪路上行驶时,控制方向要平稳,不可猛打猛回;尽量保持车辆直线行驶,最好选择其他车辆的行驶车辙缓慢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严禁空挡滑行,切忌紧急制动。

6.2.16.3冰雪路上转弯时,要降低车速防止侧滑,在不妨碍对方车辆行驶的前提下,尽量增大转弯半径。

6.2.16.4冰雪路上会车时,应当选择宽阔平坦的地点,不得过于靠路边,注意保持适当的横向车间距,必要时停车让行,切不可硬挤抢行。

6.2.16.5冰雪路上遇上坡时,要提前减挡,尽可能匀速上坡,中途最好不换挡、不停车;不得已停车后,要特别认真对待起步的问题,充分准备,一次成功。

6.2.16.6冰雪路上遇下坡时,应当将变速器挂入较低挡位,充分利用发动机制动控制车速,还需减速时,应当反复轻踩制动踏板。

6.2.16.7通过结冰的河面时,必须是在当地认为可以安全通行车辆的季节里,并根据本车总质量的大小事先认真勘察冰层厚度和质量,必要时铺垫杂物,确保安全一次通过。

6.2.16.8当积雪厚度超过车轴高度时,不得继续行驶;遇到旋风卷成的雪堆,应当清除后再前进,不可冒然驶入。

6.2.17涉水行车

6.2.17.1涉水前,必须仔细查看水的深度、流速和水底性质,以及进、出水域的宽窄和道路情况。若水深超过车辆的最大涉水深度,即高于排气管,应当另找出路,不可冒险涉水。

6.2.17.2摸清涉水路线后,在保证发动机运转正常、转向和制动系统工作可靠的情况下,用低速挡平稳驶入水中并缓缓行进,防止发动机熄火。

6.2.17.3涉水行驶中,要看远顾近,尽量注视远处的固定目标,双手握住方向盘正直前进,不要注视水流,以防因视觉上判断错误而导致行驶方向的偏移;要稳住加速踏板,保持车辆有足够而稳定的动力,一气通过,尽量避免中途停车、换挡或急转弯。

6.2.17.4若遇水底有流沙、车轮打滑空转时,应当立即停车,不可勉强进退,更不可半联动地猛踩加速踏板;应当在保持发动机不熄火的情况下,组织人力或其他车辆将车推、拖出来。

6.2.17.5多车涉水时,绝不可同时下水,应当待前车到达彼岸后,后面的车才可下水,以防前车因故障停车,迫使后车也停在水中,导致进退两难。

6.2.17.6涉水后,应当选择宽阔安全的地点停车;重新启动发动机,确认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后,低速行驶一段距离,并有意识地轻踩几次制动踏板,以蒸发制动器中的水分,促使制动器尽快恢复最佳状态,正常行驶。

6.2.18紧急情况下汽车安全操作

6.2.18.1车轮爆胎

6.2.18.1.1车辆后轮发生爆胎时,双手握紧方向盘,反复轻踩制动踏板,保持车辆在车道内行驶,慢慢地将车辆驶到路边安全的地方停下,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6.2.18.1.2车辆前轮发生爆胎时,应当双手用力控制方向盘,松抬加速踏板,尽可能保持车辆在车道内行驶,并迅速从高速挡换至低速挡,充分利用发动机制动减速。同时,尽早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前轮发生爆胎特别要注意的是:当发动机牵阻作用尚未控制住车速前,不要冒险使用行车制动器停车,以避免车辆横甩发生更大的险情。

6.2.18.1.3一般道路上发生爆胎后,按照以下步骤更换轮胎:

6.2.18.1.3.1将车辆停在坚实且没有油污、积水的水平地面上,既不要妨碍其他车辆行驶,还要保证更换轮胎时的人身安全;

6.2.18.1.3.2采取驻车制动;

6.2.18.1.3.3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6.2.18.1.3.4使用专用扳手稍微松动轮胎螺栓;

6.2.18.1.3.5将千斤顶放在举升点顶起车辆;

6.2.18.1.3.6拧下要更换轮胎的螺栓,换上轮胎后用专用扳手尽量拧紧螺栓;

6.2.18.1.3.7将车轮落地后,继续以最大力矩拧紧轮胎的固定螺栓;

6.2.18.1.3.8收好换下的轮胎、工具和千斤顶。

6.2.18.2转向失控

6.2.18.2.1发现转向失控时,切不可慌乱,在空间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应当立即松抬加速踏板,将变速器操纵杆置于低速挡,均匀而有力地拉起驻车制动器,当车速明显下降时,踏下制动踏板,使汽车逐渐停止。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须向其他车辆的驾驶人和行人信号示警,如: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前照灯、鸣喇叭等。

6.2.18.2.2转向失控时,除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尽量不要使用紧急制动,尤其在高速公路上。

6.2.18.2.3对于装有动力转向的车辆,若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现转向很困难,要用力控制方向盘,谨慎驾驶,降速前进,到适当的地点修车,排除故障后再行车。

6.2.18.3制动失灵

6.2.18.3.1车辆行驶过程中,一旦发生制动失灵,不要惊慌失措,应当根据现场的情况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要掌握“先避人,后避物”的原则,尽量迫使车辆安全停下;同时,迅速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鸣喇叭警示其他过往车辆。

6.2.18.3.2在平坦道路上行驶中发生制动失灵,应当迅速从高速挡换至低速挡,充分利用发动机制动减速,并使用驻车制动进一步减速,甚至可以熄火减速,最后采取驻车制动将车辆停住。

6.2.18.3.3在下坡行驶中发生制动失灵,可以用在平坦道路上的应急方法使车辆减速并停车;如果实在无法将车停住,而情况又非常危急,只有选择路旁的围栏或障碍物,把车开上无人的一边,利用撞蹭使车辆减速。

6.2.18.3.4在进入弯道或转弯之前制动失灵,应当迅速从高速挡换至低速挡,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使用驻车制动,一定要使车速在进弯之前降下来;为防止转弯过程中车轮抱死发生侧滑,进入弯道时可适当放松驻车制动,然后再转动方向盘。

6.2.18.3.5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发生制动失灵,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松开加速踏板,及时向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变道;车辆进入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后,将变速器逐级减挡,利用发动机制动减速;在车速低于每小时30公里后,采取驻车制动将车辆停住。

6.2.18.4车辆火灾

6.2.18.4.1 一旦发生车辆火灾,必须沉着镇定,立即报警,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采取措施,及时扑救。

6.2.18.4.2发生车辆火灾时,应当视当时条件设法迅速扑救,如:用随车灭火器灭火;用沙土掩盖火焰;用大衣、棉被、篷布等物扑盖火焰。在用沙土灭火时,宜将沙土撒在火焰的周围,逐步包围火焰中心,使火焰熄灭。切忌用水灭火。

6.2.18.4.3发动机着火时,应当立即切断电源,迅速停车,打开车门下车,取出随车灭火器,对准着火部位的火焰及根部正面猛喷;同时,要尽力保护驾驶室、油箱和车厢等处,阻止火势向这些部位蔓延。

6.2.18.4.4车厢货物着火时,应当将车辆驶离重点要害场所后停车,取出随车灭火器进行扑救;如火势已蔓延到整个车辆,应当首先扑灭油箱所在部位的火焰,防止油箱爆炸,再扑灭其他部位的火势。

6.2.18.4.5加油过程中着火时,应当立即停止加油,迅速将车辆驶离加油站(库),利用随车灭火器、衣物等将油箱上的火焰扑灭;如火势太大,加油站工作人员应当利用油库大型灭火器材灭火。

6.2.18.4.6撞车、翻车起火时,首先应当抢救伤员,再视情况对车辆进行灭火;如果火势危及周围民房、电线,应当迅速隔离火场,防止火焰蔓延。

6.2.18.4.7停车着火时,应当视着火车辆位置,采取扑救措施,疏散附近车辆。

6.2.18.4.8客车着火时,由于车上人多,要特别冷静果断,以最快速度疏散乘客,并视着火的具体部位确定逃生和扑救方法。如果是发动机着火,切忌立即打开发动机罩灭火,首先应当打开所有车门,让乘客从车门下车,然后再组织扑救;如果火焰封住了车门,可用衣物蒙住头部从车门处冲出去;如果车上线路被烧坏,车门打不开,乘客可从就近的窗户下车;如果车窗是不可开启式,用客车配备的专用手锤击碎玻璃或从安全门下车。

6.2.18.4.9高速公路上发生车辆火灾时,要尽一切可能将车辆停放在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上,并尽可能早地切断油路;要尽快设法使乘客和驾驶人离开车辆;灭火的同时要做好油箱的防爆工作。

6.2.18.5车辆侧滑

6.2.18.5.1车辆发生侧滑时,最重要的是要轻缓地驾驶车辆,切勿作出过分反应;在松抬加速踏板的同时,顺着车轮侧滑的方向转动方向盘,以减小侧滑力,使车轮恢复正常运动状态。

6.2.18.5.2因制动引起车辆侧滑时,应当立刻解除制动,但若此时的路况又须制动减速时,可反复轻踩制动踏板,以达到减速的目的。

6.2.18.5.3转弯时车辆出现侧滑,应当把稳方向盘,逐渐松抬加速踏板,不可制动或变挡,立刻向车轮侧滑的方向轻打方向,以减小侧滑力,制止车辆继续侧滑。

6.2.18.6车辆侧翻

6.2.18.6.1如果车辆不可避免地要倾翻时,应当握紧方向盘,两脚勾住踏板,借以固定身体,随着车体一起翻转。

6.2.18.6.2如果被甩出车外时,应当在被抛出的瞬间,猛蹬双腿,增加向外抛出的力量;落地时,用双手抱头顺势滚动一段距离,躲开车体。

6.2.18.6.3车辆倾翻或半倾翻后,应当迅速熄火,及时卸下蓄电池,以防短路、搭铁起火,并可根据需要放尽油箱内的燃油,防止引起火灾。

6.3作业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3.1停车后应关闭油门或总开关;严禁让发动机空转而无人看管,更不允许将货物吊于空中而驾驶员离开驾驶位置;停车离开时必须将车钥匙取下。

6.3.2每天作业结束后要对车辆进行日常清洁、保养、润滑、紧固工作。维护保养时应避免接触车辆突出和尖锐部位,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6.3.3车辆停用时,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准停放在坡地上;并将货叉落地;不准将车停在坡道口。

6.3.4收车入库,还需对机动车辆、车辆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车辆库房不得存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类危化品),及时填写行车记录和维修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确保机动车辆始终处于安全质量完好状态。

6.3.5车辆“三检制”记录必须随车携带,及时填记;车间(科室)交管员或主管领导对“三检制”记录填记情况要及时考核并签字或按印。

7.岗位应急要求

7.1交通事故的处理

7.1.1 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高速公路上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后位灯或示廓灯。

7.1.2 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属对方当事人全部责任且对事实或成因无争议的,在第一时间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部交管办的同时,履行快速理赔程序。

7.1.3发生交通事故,虽未造成人身伤亡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但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或因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部交管办。

7.1.4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的,应当立即报警,并在不妨碍抢救受伤员和物资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采取现场全方位拍照等现场保护措施。

7.1.5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必须如实向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部门汇报事故的具体经过和现场情况。肇事驾驶员应态度端正,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切忌谎报、隐瞒事故情节和伪造、毁坏事故现场。

7.2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自救与互救

7.2.1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体伤害时,在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自救与互救,以争取更多的抢救时间。

7.2.2对有出血的伤员,首先应当止血。绝大多数出血,都可用加压包扎止血法,即:有条件时应当对伤口进行消毒,放无菌纱布或干净手巾等,再用绷带、三角巾适当加压包扎,包扎紧度以刚刚不出血为宜;如没有上述物品,可将衣物等扯成3~4厘米宽的长布条代替绷带使用。

7.2.3对出现较大的动脉出血的伤员,可用止血带止血法。即:止血带扎在伤口稍上方,止血带下应当垫有一定厚度的毛巾或布片等,以保护皮肤;现场若无止血带,可用橡皮管、橡皮带、松紧绳、布腰带等代替。止血带松紧以恰好不流血为宜,尽量在1~2小时内送到医院。

7.2.4对有骨折的伤员,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搬动,可对其进行临时固定,以免加重损伤和疼痛。骨折的固定可就地取材,如木板、木棍、硬塑料板、硬纸板等;固定的范围应当包括骨折部位的上下两个关节;如无上述固定物,可将上肢捆在胸旁,或将下肢捆在一起。

7.2.5对肢体断离的伤员,应当立即对伤肢残端止血,并对断离的肢体进行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可在简单消毒断离的肢体后,用无菌或清洁敷料包好;若在气温高的季节,可用干燥冷藏的方法保存,即:先放入塑料袋中,再放在加盖的容器内,外围以冰块保存,不让断肢与冰块直接接触,以防冻伤。然后,紧急送往有条件的医院,可能会使肢体再植成功。

7.2.6对有脊柱骨损伤的伤员,应当就地静卧,切忌脊柱弯曲或扭转,以免造成终身截瘫。严禁1~2人挟腋抬腿的搬动方式。正确的搬动方式是:3人在伤员右侧,分别托住肩背部、臀腰部、双下肢,在一人口令下,协同将伤员搬至硬质担架上。

7.2.7对有烧伤的伤员,首先应当迅速脱离热源。烧伤创面不能随便用药,不能涂油,不能弄破水泡;应当迅速用干净毛巾或衣服敷盖烧伤表面,以免感染,冬季应当保温急送医院。酸碱等化学制剂造成的烧伤,需要大量清水长时间冲洗。

7.2.8对呼吸心跳停止的伤员,应当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进行胸外心脏按压。

人工呼吸常用口对口吹气法,即:患者仰卧,救护人员跪于患者一侧,用一手的大拇指和食指捏闭患者鼻孔,另一手抬起伤员下颌,使其头部尽量后抑,深吸一口气后,以口唇密封患者口唇四周,迅速用力向患者口内吹气,然后放松鼻孔,离开患者口唇。

闭胸心脏按压,即:以一只手掌根部置于患者胸骨下段、剑突以上,另一手掌根部重叠于该手手背上,以肘及臂力有节奏地、冲击式地将胸骨向下压迫,按压深度成人为4~5厘米、5~13岁者3厘米、婴幼儿2厘米为宜,压后迅速抬手,使胸骨复位。按压频率为80~100次/分、小儿90~100次/分为宜,每15次心脏按压行人工呼吸一次;儿童心脏按压时按压力量要小,一般可用单手掌按压。

7.3车辆或或邻近周边发生火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使用车辆灭火器及就近灭火器具灭火,并同时报告车间调度室(车间领导);遇火灾等紧急危险情况可直接越级报告部总调度室(部应急办,电话:52533871),报告火险、急救等应急处理部门;现场处置无效时应立即撤离现场,按现场指示标识疏散到厂区外安全处集合。

(编制责任部门:安监处   审核人:路新)


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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